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87號原告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