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債權人 陳歐 陽秀蘭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清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無理由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
(一)台端稱債務人欠負其新台幣367萬元,利息起算日分別為88年5月31日、88年5月31日、89年6月30日、89年6月30日、89年7月4日、89年7月4日,惟本屬不同債務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卻一律以新台幣367萬元為利息起算金額,不無疑慮,是否以台端陳報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促字第32530號支付命令附表所示為請求?請盡速具狀釋明之。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