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訴人 周嘉富 被上訴人 郭茂雄
郭陳藤子 王明中 王火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