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4號債權人 張雙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簡兆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中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中債務人應給付債權
人新臺幣「肆伍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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