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己○○
       甲○○
       戊○○
兼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芳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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