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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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依法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聲請人之減刑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減刑後之刑期,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2年10月至93.11.25│93.10.23至93.11.25│92.8.2│├────────┼───────────┴─────────┼───────────┤│││臺中地檢92年度偵字第││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毒偵字第5151號及移毒偵字第│15546、17021、20971號││年度案號│2、435、2300號│、93年度偵字第288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717號│94年度上訴字第717號│94年度上訴字第2673號││實├──────┼──────────┼──────────┼───────────┤│審│判決日期│94.5.12│94.5.12│97.2.21│├─┼──────┼──────────┼──────────┼───────────┤││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717號│94年度上訴字第717號│98年度台上字第367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4.6.10│94.5.12│98.6.26│├─┴──────┼──────────┼──────────┼───────────┤│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不予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6791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93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