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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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7號

聲請人 郭小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 郭火獅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

㈡如所取得之資料與原聲請所書寫之遺產清冊不符時,聲請人應按已知資料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林雅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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