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原告 呂湘羚
被告 顏玄昌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7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
法官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怡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原告 呂湘羚
被告 顏玄昌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7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
法官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