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原告 呂湘羚

被告 顏玄昌

蔡政杰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7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

法官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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