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92號上訴人 彭國
吳惠美 彭國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至謙 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訴字第1792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5,807元(參見本院卷第5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