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854號聲請人 毛振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蘇炳誠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債權清償期若尚未屆至,抵押權人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經查,本件普通抵押權登記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35年7月11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與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在卷可稽,其債權未屆清償期。聲請人雖以相對人負債新臺幣150萬元屆期未清償,執以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惟既未屆清償期,聲請人尚不得實行抵押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