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14號附民原告 柯正鴻 附民被告 吳玟 葶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