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高正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4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正毅於民國109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04日止累計28,485元正未給付,其中28,257元為本金;13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017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257元高正毅自民國112年01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