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原告 龔榆翔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 律師
簡逸豪 律師被告 許恒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恒瑞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自字第25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曾名阜
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