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鄭淑萍
訴訟代理人  梁世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年度雄救字第76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