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9369號
原   告 丙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怡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另傳證人甲○○到庭),並指定96年03
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高雄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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