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小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小字第150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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