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林鎮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瑞欽 上訴人即被告 陳蔡素風
陳宏威 陳筱玫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瑞祥
魏姬妮 上訴人即被告 陳宏岳 法定代理人陳瑞欽
李小慧 上訴人即被告 陳瑞添
陳宏銘 陳宏俊 陳宏瑋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瑞玉
陳瑞森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茂源
李克勤 李克鈜 李克鑾 李國櫟 生田誠一 李克鑑 李克富 李瑞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愷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02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請將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核其上訴利益即為第一審判決准予被上訴人即原告部分,亦即為遷讓房屋及拆除地上物;則該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300元,又地上物坐落土地之客觀價額,以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萬1,500元,依上訴人占用原判決如附圖所示B、F、G、H、I、J部分面積317.03平方公尺計算(73.95+9.21+5.81+4.37+1.34+222.35),合計364萬5,845元(317.0311,500),土地及房屋客觀價額為365萬5,145元(9,300+3,645,845),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851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及不服之程度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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