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61號聲請人 祝敏婷 相對人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曾材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0年4月26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1,206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清算中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亦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10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110492897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且該公司股東會決議選任曾材樺為清算人,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相對人於解散後之法定代理人為清算人曾材樺,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以曾材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法即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4月26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11,206元,並分3期給付,第1期應於110年5月10日給付3,735元、第2期於同年6月10日給付3,735元、第3期於同年7月10日給付3,735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迄今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第一銀行吉林分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為由,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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