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57號原告鑫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鴻紹 原告與被告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9,
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