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燦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昌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未記載聲請人之身分證統一號碼,致無從確認聲請人之同一性、是否仍生存等,本院於114年6月10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之身分證統一號碼,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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