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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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890號上訴人即被告PHAMVANYEN(中文名: 范文安 ,越南籍)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陳宥安 律師 黃瑋俐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MVANYEN(中文名:范文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PHAMVANYEN(中文名:范文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1年4月14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所犯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有原審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嗣被告上訴後,經本院於111年5月26日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衡酌其涉案情節,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1年7月1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文碩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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