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遺棄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甲○會股)字第8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違背法令而遺棄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94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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