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小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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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港小字第53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湖巷2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壹
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