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小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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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港小字第5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
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一個月內者加計新臺幣臺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
在二個月內者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
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
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