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救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救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37號抗告人 謝清彥 即聲請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有關陳情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1號),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3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徐偉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