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聲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聲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郭俊良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人主張承審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2號案合議庭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有不公平審判之事實,並據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案之上開3位法官迴避云云。經查,聲請人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事件即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2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7月22日以105年度裁字第832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聲請人於112年8月4日(本院收文日)猶具狀聲請該事件合議庭法官迴避,揆諸首揭法官迴避制度之說明,因聲請人本件聲請迴避之3位法官就上開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2號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而無迴避之可能,故現根本不存在任何足以影響該案審判公平性之疑慮,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聲請迴避之要件與意旨均不符,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林學晴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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