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文財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以新臺幣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原判決正本主文欄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其正本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