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02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