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48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中國國際商銀國外部│93年9月5日│10,500元│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