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1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廖述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4,729,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0,42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10日內補繳。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