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71號原告國賓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被告元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 被告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鍾潛被告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院管轄。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經系爭土地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擅自占有使用該筆土地,係為無權占有人,援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84條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將土地回復原狀,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暨賠償相當之損害金等語。
三、查本件系爭土地係坐落於台北縣新莊市,依上所述,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援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民四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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