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60號原告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黃清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10日內補繳。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