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95號聲請人即原告 楊慶照 相對人即被告 楊日廣
楊日英 楊日團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日明 相對人即被告 楊日昌
楊日耀 楊勝楊勝淵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楊日山複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張錦昌 律師 邱順喜 相對人即被告 楊日彰楊俊謨 承受訴訟人)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有關102年度訴字第695號判決書,未檢附分割後各人面對20公尺計畫道路地籍寬度,導致楊慶照分割後寬度不足,懇請補充判決為,面向20公尺計畫道路寬度:
楊慶照8.05m;其他共有人6.43m,地籍總寬度40.23m,並請檢附實線地籍分割圖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又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固屬顯然錯誤,然若主文已諭知裁判之意旨,僅未於理由中論述,則仍為判決不備理由,而非補充判決之問題。
三、本件依聲請人所述,係本院判決有無違反屏東縣畸零地使用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造成分割方法不當之問題,並非系爭土地分割或訴訟費用,一部有脫漏之情形,其聲請補充判決,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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