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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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39號聲請人 林淑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雅慧┌───────────────────────────────────────────────────────────────────┐│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39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建昌 ││84年10月20日│84年11月12日│400,000元│020381││├──┼─────────┼─────────┼───────────┼───────────┼────────┼────────┼──┤│002│張建昌││84年10月26日│84年11月12日│50,000元│020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