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33號
原   告  楊政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璣璜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請求遷讓之系爭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市○○街○○號房
  屋最近期之房屋稅完稅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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