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憲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九號上訴人甲○○被告乙○○(立法院院長)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違反憲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二審判(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七六一號,自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自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在第一審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裁定限期補正,逾期仍未委任,第一審因而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依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但憑己意,泛詞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日
V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