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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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簡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煥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煥捷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拾陸包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8行,及證據及所犯法條二第2、3行關於扣案毒品之數量均應予更正為「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16包」,另咖啡包重量部分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另被告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少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06年3月7日縮刑假釋出監,於106年7月
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1)被告五專在學之智識程度。(2)所持有毒品咖啡包之數量。(3)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咖啡包16包,經送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用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檢驗後仍有殘餘之粉末沾黏其上而無法析離,應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宗軒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10號被告黃煥捷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煥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17日凌晨2時30分許,在嘉義市友愛路「歌神KTV」停車場,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蒼蠅」處,以新臺幣(下同)4800元購買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共16包而持有之。嗣於106年9月20日下午3時10分許,為警在嘉義市○○路0段000號前查獲,並扣得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14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煥捷於警詢中之陳述,(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三)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14包可資佐證,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罪嫌。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淨重44.794公克,驗餘淨重42.214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檢察官姜智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吉芳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