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0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澤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90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4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澤洋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陳澤洋明知其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至105年2月22日13時40分間某時,在不詳地點,自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顯非該提供者本人之證件,依其智識經驗應當知悉該證件係屬來路不明,由他人以非法方式如拾獲、竊得或偽造、變造等方式取得之可能性極高,為匿名順利通行高雄市前鎮區高雄港34號碼頭管制站(下稱系爭管制站),竟仍抱持縱所持上開證件係他人所偽造亦不違被其本意,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不確定故意,於105年2月22日13時40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欲通行經過系爭管制站時,向負責查驗管制進出人員之警員 鍾碧堂 出示附表所示定期通行證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下稱高雄港務分公司)對於港區通行證核發管理、港務警察機關對於港區人員進出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該警員發現陳澤洋與該證件人員相片明顯不符,遂查扣上開證件1張,而揭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澤洋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審易卷第19頁),核與扣案通行證暨影本資料、高雄港務分公司105年3月4日高雄港行字第105300160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港務分公司105年11月2日高港港行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6頁、第9至11頁、第32至45頁),並有扣案通行證所載姓名之人「 蔡宇華 」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4份、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陳報單、切結書、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105年11月29日高港警刑字第1050005685號函暨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警卷第7至8頁、偵字卷第56至61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本件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另按法院之量刑應以被告之罪責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27號判決處拘役50日,並諭知緩刑2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其素行非佳,其於系爭管制站為警攔查時,出示該偽造之通行證,以示其享有合法通行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高雄港務分公司對港區通行證核發管理、港務警察機關對於港區人員進出管理之正確性,且其於警詢及偵訊時均矢口否認犯行,其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 陳智識 程度專科畢業、目前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偽造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1張,雖係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被告陳稱並非其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見警卷第2頁、偵字卷第17頁),是該通行證既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月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證名: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申請單位:高鳳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姓名:蔡宇華││通行證號:KHPS000-000000││駕照種類:普通小型車││使用期限:民國109/03/31││核發單位:高雄港務分公司││核發日期:民國104年2月26日││通行區域:高雄港-全區││備註:││⊙若有本證使用之問題,請撥服務電話:0000-000-000或於││網址www.mtnet.gov.tw查詢││⊙拾獲本證者,請送至核發單位或郵寄:高雄市○○區○○○路││42號││⊙港區24小時緊急電話:基隆:00-00000000、臺中:00-000000││27、高雄:00-0000000、花蓮: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