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144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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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14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丁○○民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民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44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059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5日下午16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林文和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丙○○新臺幣伍萬元整。其給付方式,自民國98年11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給付新台幣伍仟元整,至
99年8月20日止,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丙○○願意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同意給予其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丙○○對於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甲○○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彭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