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欣聖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