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大觀書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李姝蒓 律師被告𡍼榮立
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二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屋返還土地之面積經測量結果及原告依複丈成果圖所示更正為495.37平方公尺,復核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495.37×224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玖仟陸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尚不足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參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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