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1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113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民
國99年6月1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零柒拾叁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附卷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
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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