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促字第2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促字第2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八十九年促字第二0五六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相對人即債務人 解麗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七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收百分之三計算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庭~B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B書記官王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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