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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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被告同慶建設開發即反訴原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 律師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零叁仟柒佰壹拾貳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陸萬柒仟玖佰零肆元,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陸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捌萬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丘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