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促字第2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促字第2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八十九年促字第二0四六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請求金額按月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蘇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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