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17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17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
被告 蘇劉月 選任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供述、被害人指訴及卷內證據資料,認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所詐得金額高達新台幣數仟萬元,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文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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