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約定有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73號原告 莊榮兆
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阿甘 被告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盛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約定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臺北市○○區○○街○○號1樓一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芬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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