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2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待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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