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242號債權人 林碧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弘文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弘文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中市○○區○里里○○路○號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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