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樓嘉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傷害致死罪,犯嫌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97年9月9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以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情。本院審酌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惟考量其坦認部分犯行,認具保已足以擔保其到庭審理或執行,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台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怡先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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